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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法律再跳槽 解读《劳动合同法》 

发布时间:2011-05-04 浏览次数:4583 来源:姜堰人才网  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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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徐小姐最近收到了一家著名公司的录用通知,邀请她去担任该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职位和待遇都很优厚。但是这家公司要求她一次签订5年的合同,她担心如果提前离职,可能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还可能面临竞业限制的风险。

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和保密事项方面有约定,而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这两种情况的违约金数额也不是由用人单位随意确定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细致规定。例如第一种情况,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如果单位花30000元对一个员工进行了培训,合同约定员工要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那么员工每提前离职一年的违约金,就不能高于10000元。

    对于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更是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规定。首先是竞业限制的适用人群,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一般员工,是不能使用该条款进行约束的;其次,对竞业限制的期限也做了规定,就是“不得超过二年”;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这些限制并不是单方面的,单位也要为此履行他的义务,就是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已生效的背景下,像徐小姐这样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士,如果既没有接受过公司的培训,又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就没有权利与其约定违约金。(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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