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命题者重点问题解答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命题者重点问题解答
1.同殴打行为当中,数名行为人徒手殴打被害人,其中一人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重伤,经法医鉴定,重伤系木棒击打所致,此种情况下,其他参与殴打行为的人应否对重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答:具有伤害故意的行为人都去了现场,他们的行为都是共同实行行为,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按照共同正犯处理上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所有人都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对所有人量刑基准都应当是10年以上。不能把用木棒导致被害人重伤者与其他人在对结果的责任上分开评价,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是相互配合的,所以,都要对行为结果共同负责。否则,就是把共犯当成单独犯罪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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