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精神,自 2021年1月1日起,我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以及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等规定,退休年龄按满55周岁执行。今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参保退休政策,按新政策执行。特此通告。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