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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兴化市开始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发布时间:2013-04-07 浏览次数:3954 来源:兴化人才网  我来说两句(0)

   泰州人才网讯:2013年兴化市养老金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具体调整办法分为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两部分。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人员按10%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10元(省通知规定的苏中地区标准)的,再按下列标准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但提高后不得超过210元。具体标准为: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每月提高50元;15-19年的,提高60元;20-24年的,提高70元;25-29年的,提高80元;30-34年的,提高90元;35年以上的,提高100元(注: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退职人员每月提高50元。
 3、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符合上述适当增发规定第2条(即: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同时符合第3条或第4条(即: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或为原工商业者)的人员,在按第2条增发的基础上,可以重复增发第3条或第4条规定的50元。同时符合增发第3条、第4条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增发。
 三、执行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2013年上半年新办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7月1日起,参照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到达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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