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由于省统计局至今未发布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为确保2014年7月1日起顺利进入新的社会保险年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执行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5号),根据省厅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省、市统计局未正式发布2013年全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和省厅未正式发布2014年社会保险基数之前,我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基数及有关问题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的项目如下:
1、自2014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14100元。待省厅社会保险基数文件正式公布后,从公布之次月起再按新公布的数据执行,正式公布前执行的数据不再做调整。
2、2014年7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仍使用4273元。待省厅社会保险基数文件正式公布后,再根据新的计发基数重新计发并补发差额。
3、有关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待遇计算涉及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仍按以下标准:市区3807,靖江3590元,泰兴3392元,兴化3023元执行。待市统计局正式发布2013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后,再根据新的计发基数重新计发并补发差额。
二、在省、市统计局正式发布2013年全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和省厅正式发布2014年社会保险基数之后,我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基数不再调整执行标准的项目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1、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为:市区(含高港区、姜堰区,下同)2328元;各市2299元。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市区2400元;各市2328元。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下列标准执行:市区2328元,各市2299元。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