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调整政策,省内各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1890元,增加120元,增长6.78%;二类地区1720元,增加120元,增长7.50%;三类地区1520元,增加120元,增长8.57%。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元,增加1.5元,增长9.67%;二类地区15.5元,增加1.5元,增长10.7%;三类地区13.5元,增加1.5元,增长12.5%。
泰州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执行省确定的一类地区标准。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
调整后,泰州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最低工资将由原来的1770元调整到1890元,增加了120元;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将由原来的1600元增加到1720元,增加了120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