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防暑降温提示函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7-07-16 浏览

各用人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盛夏季节,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期间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在高温季节的防暑降温工作作如下提示:
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三、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6.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7.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8.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9.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护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五、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六、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有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夏季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它事关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高温季节安全生产的前提,让我们共同努力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切实维护高温季节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特此函告。

泰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二○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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