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泰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泰人社〔2015〕13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兴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60元调整至16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5元调整至14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上述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5日
抄送: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