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员工自愿加班给加班费吗?
来源:泰州人才网 日期:2011-05-04 浏览

 

 圆满解决“员工自主延长工时要不要给加班费”案例


  案由:某酒家有个员工,平时工作非常努力,经常提前到班,到钟下班了,别人都已回家,他总是留下来工作个把小时,当然是酒家的工作而不是私活。他在这里工作三年了,年年被大家评为优秀,我对他相当满意。

  上个月,这个员工合同期满,主动提出不再续约。我用足工夫留他,他都谢绝了。问他有什么要求,他提出:1、按合同法规定给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在酒家工作三年,平均每天加班大概2小时,每年算250个工作日,三年750天,共加班1500小时,应该按正常工资的150%核算加班费。

  第一点要求好说,我准备给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第2点接受不了,因为酒家从来没安排过他加班,都是他“自动”的,有时部门领导还劝他早点回去,但他总要忙完手头上的活才离开单位。

  老板问老杨:什么事都要办的合理合法,这加班费该怎样核算怎么个给法;如果他过几天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去申请仲裁,劳动部门是不是还会在该员工说的数字上责令加付50-100%的赔偿金?

  我不敢贸然作答,一再询问。老板告诉我:酒家的规章制度只有一份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对加班问题没作任何规定;与该员工年年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里只填了“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听说该员工手上有上下班打卡表,并且该卡都是只有进出时间的记录(基本上是早上8时进19时出)。

  我想这下麻烦大了,如果真的过几天(5月1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生效)找仲裁,员工举证几年来的“打卡表”,企业拿不出什么证明该员工“非加班”,1500小时的加班费不是什么小数目呀!

  怎么办?怎么办?

  网友们都提出了非常专业的意见,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见解如下:

  csrnaonwe认为:最好是协商解决,因为之前存在了制度上的缺陷,但是理论上是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用的,该员工加班体现的是员工自己的意志,公司没有强加,。从另外一个层面上,员工的该行为也可以算得上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呵呵!处于对全体员工工作积极性的考虑,劳动部门希望的会是双方协商,我想!但是要按照正常加班费来计算,那是不现实的,期待劳动部门的结果。

  qxywx认为:我想最好的办法是双方协商解决,由于公司制度上的缺失,员工有加班记录,而企业拿不出反证的话,真是要走上仲裁的话,对企业来说不利;

  cc.yaoyao指出:按道理说,该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费.首先加班的意向应该是由公司决定与审核的;如果是个人自己愿意留下来加班,归根结底只能是个人工作上的职责义务,不过公司在员工手册上对于加班没做明确规定也是一个员工钻空子的漏洞。

  monak认为:吃一亏长一智吧,酒楼老板的管理不完善,如果在制度中有明确说明加班需要加班申请单并经过批准方生效就好办。如果没有,酒楼也提供不了他不是加班的证据,但补好象只有两年的追塑期。

  mm_kikili写道:一个曾经那么优秀的员工,都不肯再续约,他肯定对企业有意见,或者工作上出现了一些什么问题,我觉得这时HR应该先了解事情的原因。看他之前的表现,证明他对自己的工作很热爱。或许他不是真的想离开,或者想申请仲裁。员工也是有感情的,多跟这位员工沟通一下,或者很快能解决问题。

  juju008在算出相应费用后还向我们提出建议:1、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没有相关规定对于加班的规定,及个人自愿加班而非公司安排加班的证据;3、打卡记录,职工是否有3年的全部资料?4、1500小时*1.5=2250小时,每天8小时,一个月按21天计算,168小时.2250/168=13.39月;建议:与职工协商解决,以1-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来商量金额.

  老劳动lsp1945指出:电子考勤卡只是记录员工到达公司和离开公司的时间,这段时并不一定属于工作时间,也只是说“电子考勤卡”这一证据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这一有待证明的事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亦即证据“三性”中的关联性缺乏,故单凭员工提供的电子考勤卡不应认定“企业安排加班”的事实。“企业安排加班”的事实未被证实,支付加班工资也无从谈起了。

(笨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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